[摘 要] 既有征地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集中在提高补偿标准以“让利于民”,但不能从根本上触及现行征地制度。改革和完善现行征地制度的应有价值取向在于“还权于民”,应系统分阶段地创设适应公有制特殊国情下的现代农地产权激励和约束,在征地中逐步实现“同地,同权,同价”。并从显化土地财产权、创设农地发展权、赋予农地转让权和界定征收救济权等方面探讨实现“还权于民”的路径。